

没有遗嘱,也没有法定继承人,遗产应如何处理?其他亲属可以主张分得遗产吗?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张先生是某公司员工,公司为其投保团体意外险,其中疾病身故保险金20万元。2024年3月,张先生因病身故。
张先生生前未婚,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其也无兄弟姐妹。张先生的姑姑张阿姨向法院起诉,称其曾在张先生生病期间照顾张先生生活起居,并在张先生过世后办理丧葬事宜,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0万元。然而,保险公司认为张阿姨作为原告主体不适合,主张全额保险金也缺乏依据。
鼓楼法院经审理,张先生与保险公司成立保险合同关系,其享有的保险权益应按继承法相关规定处理。而根据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法官表示,张先生没有法定继承人及遗嘱继承人,处理张先生的保险权益,应先通过特别程序指定遗产管理人,故张阿姨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主张保险权益。本案可待遗产管理人确定后,由遗产管理人依管理职责行使本案的保险权益。故法院裁定驳回张阿姨的起诉。
据悉,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按以下顺序确定:第一,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的;第二,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为多人的,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第三,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若在执行职责时意见不统一,应以多数原则决议遗产管理事项。第四,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记者 阮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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