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月,罗源县某社区宗教工作网格员发现,社区附近街道一名中年女子向来往群众散发印有宗教相关内容的宣传册,随即报告当地公安、民宗部门。
罗源县公安、民宗部门进一步核查发现,女子林某某散发的宣传册属非法制作的宗教类印刷品,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运送、销售、复制、散发、摆放和张贴非法制作或者非法入境的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相关规定。
案例点睛
根据《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相关规定,罗源县公安、民宗部门对林某某进行了法律宣传,对其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共场所发放宗教宣传册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对相关宣传册予以收缴处置。(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吴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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